2019年中山市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发展简况
2019年,全市卫生资源总量持续增加,人均占用量稳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高。
(一)医疗卫生机构数。截止2019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986家,其中:医院67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84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家,临床检验等其他机构4家。与上年相比,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增加92个,医院增加5家,基层医疗机构增加87家。
全市医院中,三级医院5个,二级医院26个,一级及未定级医院36个;基层医疗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62个,门诊部(所)605个,村卫生室17个。
图1 2010-2019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数(个)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截止2019年底,全市医疗机构拥有床位16124张,其中:医院16008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16张。与上年相比,医疗机构床位总量增加638张,增长4.11%。据测算,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达4.77张。
图2 2010-2019年全市医疗卫生床位数(张)
(三)在岗职工数。截止2019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总数29171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5398人,与上年相比,分别增加1102人、979人。全市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9321人,注册护士11892人,医护比1:1.3。
千人口指标:2019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76人,比上年增加0.1人;注册护士3.52人;每万人口全科医师3.05人,比上年增加0.67人。
图3 2010-2019年全市每千人口执业医师数、注册护士数
学历职称:截止2019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中拥有高级职称者3104人,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者14889人,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14.41%、11.56%。
(四)设备及房屋建筑面积。截止2019年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拥有万元以上设备台数达2.55万台,比上年增加0.02万台,增长0.79%,其中:10-49万设备4241台、50-99万设备751台、100万及以上设备704台。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建筑面积198.78万平方米。
二、医疗服务
2019年全市医疗机构服务量继续增加,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持较高水平。
(一)医疗服务量
诊疗量:2019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达3807.51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4.70%;其中:医院2514.03万人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83.13万人次,村卫生室22.04万人次,门诊部(所)288.31万人次。
住院量:全市医疗机构出院人次达58.12万人次,其中:医院57.98万人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14万人次。
手术量:全市医院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达32.23万人次,与2018年相比,全市医疗机构的手术人次增加0.92万人次,增长2.94%。
民营医疗机构: 2019年全市民营医疗机构门诊总诊疗人次389.61万人次,出院2.25万人次,住院手术量1.15万人次,分别占医疗机构总量的10.23%、3.87%、3.57%。
民营医院: 2019年全市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98.46万人次,出院2.16万人次,住院手术量1.15万人次,分别占医院总量的3.92%、3.73%、3.56%。
基层医疗机构:2019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总诊疗人次达1293.48万人次,较去年同期增长5.07%;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占比33.97%,较去年同期增长0.12个百分点。
(二)医疗服务效率
2019年,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78.03%,其中:医院78.2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3.07%。全市医疗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7.2日,其中:医院7.1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5日。
(三)医师工作负荷
2019年,全市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5.8人次,担负住院1.9个床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日均担负诊疗37.7人次。
三、医疗费用
(一)医疗收入。2019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收入同比增长7.96%,药品收入占比(不含中草药收入)同比下降0.66个百分。医疗收入中门诊收入占46.69%、住院收入占53.31%。
图4 2010-2019年全市公立医院药占比(%)
(二)医院门诊和住院费用。2019年,全市公立医院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206.5元、10222.1元。
(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费用。2019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分别为51.7元、3932.5元。
指标统计口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机构。
(2)公立医院:指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办的医院(含政府办医院)。
(3)民营医院:指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包括联营、股份合作、私营、台港澳投资和外国投资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6)在岗职工包括: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7)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含公务员中取得卫生监督员证书的人数)、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8)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按常住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