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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中山市十五届人大八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34号)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2-30 分享:

梁原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婴幼儿照护行业相关地方法规规章的议案收悉,经综合市司法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生育配套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近两年,中山市根据国家、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2020年10月,中山市政府出台《中山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市《实施方案》”);11月,市卫生健康局制定了《中山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举办全市镇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培训班;12月,市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市编办、市发改局等共19部门下发《关于中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发改局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牵头召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托育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座谈会,开展工作调研,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各类托育机构备案工作。

  二、国家和省在监管方面的相关要求

  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指导意见》、省《实施意见》有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强化地方政府主要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我市出台的《关于中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了17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要求按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是强化服务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四是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三、各部门的会办意见

  市司法局会办意见,“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属于我市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现阶段,我市是否确切需要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根据科学立法的要求,需要进行前期立法调研,明确在上位法的规则空间内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并考量相关问题是否适宜通过立法来解决,从而研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方面有不同的条件限制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限定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而,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要待开展前期立法调研明确立法调整范围、需要设立的制度以及涉及公众行为规范的广度、深度而定。

  市教育和体育局同意采纳该项建议,将立足工作职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对违规开设学科类培训项目的早教机构,加大查处力度,配合人大部门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办意见,将联合发改局、商务局、民政局、卫健局等成员单位全面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在标准制定、技能培训、职业评价、促进就业、诚信建设、品牌创建等方面积极推进,力促实现家政服务职业化、标准化、专业化。

  市市场监管局会办意见,采纳代表提出的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的建议,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连同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外托管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弱势群体服务行业一并列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并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排查和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无照经营、无证供餐等违法行为,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市公安局的会办意见,建议制定安全防范标准,确定准入制度。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点,参照幼儿园标准细化托儿所等单位安防标准,配备必要的保安员,发动保育员、家长建立“护学岗”机制;建议加强周边治安整治。机构要主动与公安、工商、文化、城管、卫健等有关部门联系,加大对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整治力度。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人大沟通,开展前期立法的可行性工作,另外,也积极向省反馈,建议从上层来立法,提高执法的统一性。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