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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166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2-07-13 分享:

赵象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山市“互联网+医疗模式”相关远程诊疗机制的建议》(提案第131166号)提案收悉,经综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互联网+医疗模式”相关远程诊疗机制的关心,近年来,国家和省高度重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建设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推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重大决策,对于推进资源下沉、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获得优质医疗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互联网+医疗模式”相关远程诊疗机制调研和实施的建议

  (一)已建成中山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我市已经于2019年9月建成中山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包括一个数据中心、一个市级卫生信息等平台,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等资源库;加强信息化在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健康服务、药物使用、综合管理等6项业务的深入应用。信息平台的建成,实现了5家市属医院、25家镇区医院、社区卫生中心/服务站以及与卫监、血站、疾控、计生等机构的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计生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以及全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与互认。建立起多渠道、高效的预约挂号平台,建成全市统一支付平台、高效的双向转诊平台、计免预约系统、区域120急救系统等,有利于全面提升全市范围内的医疗业务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中山市医疗卫生资源优势,适应市民诊疗需求,为居民提供各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并与广东省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市级其他平台(市政务交换中心等外部单位)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医院建设,丰富市民诊疗体系。从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底,全市共建成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等16家互联网医院,含陈星海医院等5家民营互联网医院。目前重点是开展“两病”(高血压、糖尿病)诊疗业务。

  (三)打造积极探索远程医疗模式,为市民远程就诊提供新渠道。近年来,我市成功搭建多个远程医疗项目,如西藏工布江达远程医疗项目、中医类远程医疗项目、妇幼健康远程医疗项目,都获得服务人群的认可。我市按照省统一部署,建设了远程医疗系统,接通省人民医院等大型三甲医院、市内连接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山火炬开发区人民医院,为中山市民提供了“求医问药”新方式。后续将学习部分省市的先进经验,探索以区域大型三甲医院为引领,整合资源,推进全市远程医疗服务常态化运营,建设区域远程会诊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心电中心、病理中心,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建立的医疗协作关系,开展资源预约、双向转诊等一系列协同服务,让先进的医疗技术服务广大基层人民群众。

  二、关于市物价部门与广东省外已开展的省市做调研制定相关收纳标准的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持续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一是配合市医保局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核查,把好准入关,防止不合格的机构机构、药店申请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是对医疗机构开展常态化监管,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做好收费公示,以及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三是定期开展医疗收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今年,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市镇市场监管部门对全市医疗机构核酸检测收费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关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尽快促进远程医疗的定价与收费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通知明确立项办理流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我省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保局参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转归”有关规定集中审核决策。经省医保局审核作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保留的,由省医保局发文公布,并按规定报国家医保局。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立项收费的,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19〕1号)有关规定办理。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政府定价;依法合规开展的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

  (三)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2020年省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5号),按照国家部署进一步明确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原则上实行线上线下医疗服务统一管理。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医保基金按照统筹地区线下规定的比例支付,纳入门诊相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明确医保支付政策和完善协议管理。一是支付范围和标准。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收费规定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医保局统一审核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市按规定给予支付。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执行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标准。二是完善协议管理。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将医疗机构所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加强总额预算管理,将“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纳入医疗机构相应的门诊、住院等结算范围,统一结算。提升监管手段,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纳入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谋划和推进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以大型三甲医院为引领,整合资源,逐步完善覆盖市-镇街-社区的全市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向基层地区提供完善的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等服务,不断充实“互联网+医疗健康”远程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为患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医疗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实实在在为患者提供便捷服务。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互联网+医疗模式”远程诊疗工作的关心支持。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