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章第十七条,对以下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姓名
性别
执业证书编码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李庭
男
110110000001361
2024年5月21日
个人主动申请注销
刘农民
110361024000013
2024年5月27日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