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这家公司被处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资料。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5日,民众街道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塑胶制品企业未对存在噪声危害的碎料岗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申报,未见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对该企业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企业限期改正。
5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企业检查,发现其仍未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违法事实仍未改正,民众街道卫生监督所依法对该企业处警告。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什么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举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班
近日,民众街道举办了2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班,辖区100多家用人单位的200余名职业健康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结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控制与防护以及典型的信访案例等,对如何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劳动者个体防护等方面进行讲授,并宣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解读与分析,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