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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积水、蚊虫孳生?一幼儿园被处罚!

信息来源:中山市卫生监督所发布日期:2025-08-01 分享:

近期,我市及周边基孔肯雅热和登革热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伊蚊叮咬是传播途径

积水是蚊虫的孳生地

通过“清积水、灭成蚊、防叮咬”

可有效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2025年7月31日,市卫生健康局应急督导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对神湾镇进行督导检查中发现,该镇有一家正在开展幼儿托管服务的幼儿园内存在多个无盖积水容器,且多条积水轮胎内可见有孳生的蚊虫游动,该幼儿园未清积水且孳生蚊虫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幼儿园当场被责令改正,并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

消除室内外的病媒孳生条件,防止病媒传播风险,既是利己利人的善事,亦是法定的义务,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清积水-横板.jpg


普法速递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者罚款:

(一)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者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单位室内病媒生物密度超过本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的,给予警告,并限期除害;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