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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要规范,切莫“踩过界”

信息来源:三角镇卫生监督所发布日期:2024-01-04 分享:

  “养生”现已成为一个时尚词,是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高频话题,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须规范,不能打“擦边球”,更不能越界。近期,三角镇卫生监督所组织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内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排查整治,并现场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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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能踩以下红线:

  红线一: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是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红线二:不得宣传治疗作用,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进行带有医疗性质宣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处罚。


  中山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踩过界”。消费者在接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时如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